新加坡的检察官包括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副检察司。总检察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从具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员中任命。总检察长是新加坡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是全国最高的执法官,其地位仅次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于高等法院其他法官。
总检察长的权力和地位受《新加坡宪法》保障,只有在总检察长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职或行为不检或经特别法庭(由首席法官和首席法官为此目的任命的两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同意的情况下,总理才可提议并由总统免除总检察长的职务。总检察长实行任期制,但其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可以连任,不受届数的限制。总检察署的其他检察官由新加坡法律服务委员会从大学法律系毕业且通过招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法律服务委员会由首席法官、总检察长、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和不超过两名公共服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主席由首席法官担任。
法律服务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管理法律服务人员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委任、调遣法律服务界(包括初级法院和总检察署、律政部、所得税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法律官员,以及对法律官员进行考核、监督,有权决定法律官员的升迁、纪律处分甚至开除。
按照新加坡《律师法》的规定,政府部门中凡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和其他法律官员都被视为政府的法律服务人员。从身份来讲,总检察署的所有检察官均是新加坡的政府律师,承担着公诉、提供法律服务等政府律师职责。因此,所有检察官均得由法律服务委员会任命。法律服务委员会委任的检察官虽然属于国家公务员,但管理上与一般公务员有很大区别。
新加坡检察官的管理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每年总检察署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都要集中对每位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再将评估结论报总检察署,总检察署对检察官的使用和晋升提出建议,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定(实际上是备案性质)。
法律服务委员会根据检察官的工作表现及任职经历,可调检察官担任初级法院法官(新加坡检察官与初级法院法官的界限并不明显,同属公务员序列),也可向总统推荐并由总统委任其为高等法院法官。而总检察署其他人员的管理则不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而是直接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与政府部门一般公务员的管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