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23日电(记者郑良)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公民个人有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法院调查取证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处以最高额为1万元的罚款。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进行的行为。
曾凌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既可能由公民个人实施,也可能由某一单位实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进行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单位进行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根据新《民事纠纷法》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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