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工会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党的建设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保证,工会组织建设又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
一要发挥“党建带工建”的主导作用。每一个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要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认真履行其“依靠、领导、支持”工会工作的政治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视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帮助工会配强、建好领导班子;二要立足企业,面向职工,努力做好建会工作。对那些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可先行建立工会组织,为党组织的建立创造条件。工会组织要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三要重视发挥“党工共建”的互动作用。坚持工作规划合起来研究、工作任务合起来部署、发挥作用形成合力;贯彻组织生活分头进行、组织发展分头研究、业务指导分头实施,不断增强党工共建的协调性,实行资源共享、组织共建、工作共抓的工作模式。同时要建立在党委领导下,工会、劳动、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联手组建工会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还应当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共建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使这项工作有位置、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对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单位,要落实帮促措施,加大指导检查的力度,推动“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政府是国家管理机构,行政部门的职能行使,直接影响并制约着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否落到实处。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必须认清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极其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主体的强有力作为,把工会组织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与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紧密结合起来,以此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每一个环节落到实处。一要突出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要整合社会力量,通过广泛宣传,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把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当成社会的责任,变成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自觉行动,以切实发挥法律、法规对职工的保护作用;二要突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健全。要结合实际,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条件下,更好地实现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要突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点。要充分组织社会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要突出帮扶困难职工的重点。立足实际,建立更加完善的帮扶体系和帮扶网络,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帮扶的良好格局,在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好事中体现政府和社会的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要针对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变,探索建立相应的衔接制度规范,把维权工作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实现传统工会维权机制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对接。要树立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工作原则,一方面要始终把促进企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维护职工权益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坚守最基本的维权底线,完善各种机制促维权。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更好地表达职工意愿,反映工会主张,代表职工参与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规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制定。特别要围绕新形势下职工权益保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职工工资收入低、劳动条件差、后顾之忧多等实际问题,通过紧紧抓住源头参与前的资料数据准备、对策建议论证、参与时机选择、领导体制确立、目标责任分工和联合推动落实等关键环节,有机地把工会维权工作变成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变为党政工作制度、政策法规和改制方案的重要条款,转化为党政工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深入推进工会维权工作提供制度和政策保证,从而不断扩大维权工作的覆盖面、增强维权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