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为“治病”过程中致人重伤属过失行为引争议
打着“名医”的旗号,以帮人治病为名骗财骗色,甚至将一名妇女的舌头咬断逼其吞下……晋宁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江湖游医尚忠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晋宁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判轻了”。昨天(3月24日)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移师晋宁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判15年:检察院提出抗诉
今年45岁的尚忠,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大羊浦村,平时他打着“名医”的旗号四处游荡,以帮人治病为名骗财骗色。
去年2月11日,尚忠到晋宁县昆阳镇兴旺村委会二组洪家村给黄长青“治病”,其间,他脱光了黄的上衣,对黄的头、脖子、肩膀、小腿、乳房等部位进行捏、摸,并用针头戳黄的乳房,之后他用筷子戳进黄长青的喉咙,逼迫黄将舌头伸出后,将黄的舌头咬断一截,又逼其将舌头吞下去。正是这次惨绝人寰的“治疗”让尚忠落入法网。
晋宁县法院审理后,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尚忠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其中对于“咬舌”事件,法院认为尚忠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
一审宣判后,受害者黄长青不服,认为法院“判轻了”。晋宁县检察院也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
二审焦点: “故意”还是“过失”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移师晋宁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尚忠对黄长青的伤害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成为争议的焦点。
“尚忠故意非法损伤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出:尚忠在进行所谓的“治病”过程中,采取抓、咬受害人的行为,是其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满足自己性心理要求时而为之的,其主观心态是故意的,而非法院认定的“过失”,“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尚忠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尚忠应适用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法院判决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庭审中,尚忠坚持认为自己是做正当生意,是在为人医病,并非故意伤害黄长青,完全是过失造成的。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此案。 (来源:云网-都市时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