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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退休手续该谁办引发的争议(图)

刘君凤摄

  史女士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从中刁难,不向社保机关移交档案,拿不到养老金的史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

  3月20日上午,当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时,原告史女士表情有点无助,“这样的结果,我只能选择上诉,因为我还是不知道自己的退休手续到底该由谁来办理?”无奈中自己全额交纳养老保险费

  1996年1月31日,史女士从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调到了新中实公司工作,在其下属单位任副经理的职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聘用合同。
两年后,由于上级领导更换,史女士未被安排副经理职务,单位也没有再给她安排任何工作,每个月仅发放400元生活费。1998年7月开始,史女士连400元的生活费都拿不到了。

  过了一段时间,史女士突然想起一件比生活费更重要的事。“连生活费都不发了,单位还会替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吗?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到社保机构没有查到缴费记录。”说起当时的情形,史女士很气愤单位的做法。因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公司统一缴纳,于是她找到单位要求解决问题。经过双方协商,决定中断期间及以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史女士自己负担,单位负责办理补缴和代缴手续。

  2007年11月2日,史女士55岁了,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记录也完全符合退休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根据规定,办理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应该由用人单位出具办理退休的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移交档案给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申报手续。但是令史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存着自己档案的公司却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9月,史女士曾多次向单位提出口头申请,遭到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后来又两次向单位邮寄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申请,同样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史女士只得决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有瑕疵

  2007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因为社会保险尚未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12月5日,史女士及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同时请求判决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金,赔偿自2007年12月起至实际领取退休金之月止的退休金损失。

  史女士认为,自己具备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条件,但单位借着存档的权利,就以莫须有的理由实施不作为,严重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先是向法庭出示了当时史女士和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声称自从1996签订的合同三年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但也没有续签合同,史女士也没有再到单位工作,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十年前就已解除,单位没有为史女士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公司没有否认至今保存史女士档案的事实,但是却辩称这是对史女士的保护。

  经过开庭审理后,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史女士和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驳回了史女士要求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之前公司没有将史女士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在史女士个人全额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最后提出公司“应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社保究竟是谁的法律义务

  对于判决结果,史女士很失望,尤其对判决书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这一句话很不理解。她说:“公司协助我办理有关手续,这明显认为手续应该由我来办,但是档案在他们手里,就算现在把档案交给我,按照北京市社保机构规定还是没法给我办,原因就是单位交的社保费,不是我直接交给社保机构的。”

  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的郭兴昌律师告诉记者:公司以统一存档等便利,刁难阻碍部分员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这起案件很典型,是对“老有所养”的一次挑战。郭律师说,档案内容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指出:“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是企业职工档案内容的组成部分。《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前,国家就开展了以1992年10月1日为界线的工龄认定工作,企业职工1992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期间视同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史女士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一个重要凭证就在档案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郭律师同时向记者出示了《北京市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该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该公司在2005年给史女士办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手续,此后一直缴纳到2007年11月。除此,史女士在家这段时间公司还为她办理了医疗保险,并发给就医证书(蓝本),这足以充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始终处于存续状态。即使劳动关系已解除,但未按法律规定仍保留其人事档案,原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何况用人单位以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行政机关予以认可、并已经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补缴事实,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因此,法院判决存在瑕疵。

  史女士希望二审法院的判决能够明确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她说,“赔偿都是小事,我只不过是想让单位不要再以种种理由刁难我,尽快给我办理退休,让我得到本应该属于我的那份养老金。”被告单位则向记者表示: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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