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女强人挪款4600万投资炒股
法院同时认定洪大君子典当公司原老总秦香偷税85万、虚假出资一审判刑17年
本报于2006年9月14日刊登的《江西洪大君子典当公司总经理卷6500万元巨款外逃?》一文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3月1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洪大君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秦香犯虚假出资罪、偷税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340万元。
其人
1956年出生于工人家庭的秦香,13岁起在南昌市一家搬运公司做过搬运工,20岁进入洪都商场当服务员。
南昌市妇联公开的资料介绍:1994年,在西湖区商贸委下属副食品公司当经理的秦香,不满足简单生意人的工作,毅然辞职下海,投资创办了南昌市第一家典当行——南昌市君子典当拍卖商行。经过几年的努力,“君子典当行”成为江西典当业的“排头兵”。
昔日辉煌:曾创国内典当经营形式先河
根据秦香一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2年9月,南昌市君子典当拍卖商行(以下简称“君子典当”)与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大公司”),组建了江西洪大君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大君子”)。双方协议,由“洪大公司”占510万元,“君子典当”出资490万元,将“君子典当”变更为“洪大君子”,注册资本金共计1000万元。依照协议约定,秦香出任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
谈到此次合作,无论是“洪大公司”还是“君子典当”,双方负责人都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这是场好“姻缘”。
有关人士称,其创新之处在于它在国内首创了典当与大市场的成功“联姻”,在全国“洪大君子”首创“店面使用权典当贷款”业务,为小企业及个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震惊一时:东窗事发后潜逃最终被抓
就在“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中国十大经济女性杰出贡献奖”、“南昌市优秀女企业家”等一项项荣誉接踵而至时,2006年8月2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秦香。随后,秦香下落不明。同年10月20日,江西省公安厅将秦香抓获归案。
秦香的行为使整个“洪大君子”上下震惊,职工家属一片哗然。
据记者了解,其实,早在2006年1月9日,公安部就收到了一封关于举报秦香涉嫌多项犯罪行为的实名控告书。
被控数罪
偷税罪:偷逃各类税款856794.78元
开庭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香犯偷税罪、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等。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02年9月,“君子典当”与“洪大公司”合资成立了“洪大君子”。按有关规定,“洪大君子”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缴纳税款,而秦香为了逃避纳税,指使财务人员拖延办理,直到2005年1月才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后,她又指使财务人员设置内、外两账。从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在秦香的授意下,财务人员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逃种类税款共计856794.78元。
庭审中,秦香的辩护人辩称,秦香主观上不具有偷税的故意;不属于本案偷税罪的责任主体等为由,认为秦香犯偷税罪证据不足。
虚假出资罪:反复“转账”取得350万元转账凭证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说,按照协议规定,“君子典当”负责合资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洪大公司”按协议如期将510万元足额投资到位。
秦香明知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490万元,便将“洪大公司”转到“君子典当”招商银行账上投资注册的510万元中的350万元,用于“君子典当”的变更登记。
之后,秦香通过反复转账的方式,获得“君子典当”建设银行账号的转账凭证,用于“君子典当”验资,并在工商局进行了注册资本增加的变更登记,使“君子典当”的注册资本金,由150万元增加到为500万元。
就这样,“洪大君子”的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10万元被秦香取走)。而实际上“君子典当”只有注册资本金150万元,虚假出资350万元。
2004年6月和11月,由“洪大公司”提供担保,“洪大君子”从南昌市两家银行贷款6500万元。由于“君子典当”虚假出资,使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
对此,秦香的辩护人以“洪大君子”是“君子典当”增资更名而来,不是新成立的公司等为由进行辩护。
挪用资金罪:靠“倒账”借走860.80万元
在检察院指控的挪用资金罪罪名中,其中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倒账”后套取现金再借用。
具体手段是:秦香先将一笔钱存入“洪大君子”账上,作为某经营户的还款,再将这笔钱转入江西某公司和南昌市某夜总会(以下简称“上述两家公司”),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欠款。然后,她从这上述两家公司账上将这笔钱取出,又存入“洪大君子”账上,作为另一经营户的还款,又将这笔钱转入上述两家公司的账上,重新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欠款。
这样,同一笔钱反复循环多次,将原来洪城大市场外经营户的贷款,全部变成了上述两家公司的欠款,共计2103万元。而江西某公司是由江西君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实际控制人为秦香。
最后,江西君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和南昌市某夜总会签订虚假的投资协议,表明洪城大市场外的经营户还款后投资到上述两公司去了。待洪城大市场外的经营户真正归还贷款时,秦香没有将款打入“洪大君子”的账上,而是存入由其掌握的陈某等人的存折中,然后,她再打借条将这些钱“借”走。通过“倒账”,秦香从不入账的个人存折中借取现金860.80万元。
对此,秦香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香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理由为君子典当行事实上应当属于秦香的个人公司;“洪大公司”转入“君子典当”账户中的510万元属借款,“洪大公司”与“洪大君子”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不属股东关系。增资更名后的“洪大君子”,性质依然是秦香的个人公司。
最新进展: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7年熏秦香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香作为“洪大君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公司46165061.14元,用于收购“洪大公司”股份,归还个人借款、购买土地、炒作股票,其中有14468643元资金,秦香拒不交代资金下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秦香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4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340万元。
23日,记者致电秦香的辩护律师得知,秦香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已于17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张巧芸、甘向阳、记者 刘太金 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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