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生效16个月后仍没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期盼4月1日后———
昨(26)日,本报编辑部收到绵阳读者魏志军等人来信,反映对一起案件判决生效16个月后仍没能执行的困惑。
2005年4月12日,魏志军的儿子魏宇乘坐廖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江油办事,返回绵阳时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魏宇死亡。
该出租车车主为刘某,廖某受其雇佣。魏志军向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廖某承担全部责任并予赔偿,刘某不承担连带责任。魏志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绵阳市中院,法院维持原判。魏志军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06年11月绵阳中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出租车车主刘某向魏志军支付赔偿金14万多元、丧葬费5000多元,雇员廖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已经过去1年4个月了,但至今未能执行。现在刘某已经出国,国内无可执行财产”。魏志军在信中写道:判决书何时不再是法律白条?
带着这封读者来信,记者采访了省高院高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洪海燕。他告诉记者,“今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执行难问题有望解决。”
破解办法一:立即执行
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破解困扰权益人以及人民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难执行”的老大难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方面做了七个方面的修改。
“魏志军的权益可以从几个方面得到实现,如"立即执行"的规定,让刘某无法转移、隐匿财产。”洪海燕说。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转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如果不这样做,就是违法的。这一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知情权,但也给一些像刘某这样不诚实的被执行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时间,从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立即执行”的条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破解办法二:财产报告制度
“财产报告制度、执行联动机制、罚款、拘留等措施,也能够保证魏志军的执行申请得以实现,”洪海燕介绍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就是拖着不履行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予以罚款和拘留。
洪海燕说,本案中,刘某在未赔偿魏志军以前,要想出国也是做不到的。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措施。
破解办法三: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其实,魏志军为了保障判决的公正、客观,如果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可以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政研室副主任杨丽说,“在绵阳法院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执行力度更大,而且避免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杨丽说,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做了较大的修改,而且更有操作性。本报记者王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