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医药公司工作了两年多。今年初,我因遇到车祸,导致右腿严重骨折。入院治疗后,至今还没有痊愈。由于行动不便,我就一直没有上班。目前,我已经住院将近三个月。
但是,前几天医药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却打来电话,通知我上班,并说如果我还不上班,就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
我觉得受伤理应休养,单位不应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的看法对吗?读者:孙杨
孙杨: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你因车祸住院治疗,属于“非因工负伤”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你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多,无论你的实际工作年限是多少年,你也能最少享受三个月的法定医疗期。因此,到目前为止,你的医疗期并没有满。该医药公司应该保证你享有法定医疗期的权利。(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