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甘锦华,被认定抢劫杀害两人的“罪犯”。2006年7月被佛山中院判决故意杀人,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法官在最后关头发现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1月7日重审未有结果,昨日再次过堂。辩护律师称,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这是对社会的宽容。 |
当日,劫匪就是从这里的最高窗户爬进去的。广州日报供图 |
顺德:“刀下留人案”昨再重审
杀人疑犯临刑前喊冤,死刑执行紧急叫停,今年两次开庭重审仍未有结果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刘妍
通 讯 员 顺法宣
新闻回放
被控抢劫杀人
临刑前被叫停
甘锦华,被认定抢劫杀害两人的“罪犯”。2006年7月,他被佛山中院判决故意杀人,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法官在最后关头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佛山市检察院在2005年的公诉中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二人,随后用小刀将二人捅死。公诉还称,同年11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甘锦华窜到大都村某住宅,在翻找财物时正好被害人阿豪起床小便,甘锦华就持电击棒电击了被害人。佛山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甘锦华死刑。
甘锦华随后上诉。他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从没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用电击棍伤害阿豪一事也予以否认,称真实意图是去恐吓对方一下,因为阿豪与自己有过节。至于自己在九次审讯中作出不同口供,他表示自己是迫不得已的。
辩护律师:
宁可错放一千
不可错杀一人
昨日上午,暂时在鬼门关口逃过一劫的甘锦华在顺德法院重新过堂。由于省高院此前对于甘锦华抢劫杀人案的结论是证据不足,要求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因此,昨日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现场证据展开激辩。为了证明甘锦华作案证据鉴定结果真实有效,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三家涉及此案的鉴定工作人员当庭作证,接受了法官以及辩护律师的质证。
本案在一审、二审时,甘锦华之所以被判为有罪,主要在于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的两份物证:即甘锦华在现场留下的血迹和脚印。当时,一、二审法院认定,甘锦华是打牌输了1000元,回家后挪用妻子的钱。为了图财,甘锦华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俩人,随后用小刀将俩人捅死。在杀人的过程中,甘锦华自己的手部受伤。杀人后,甘锦华在现场功德箱、书桌等物品翻找钱财,为此在屋内多处留下了血迹和脚印。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围绕着具有争议的、决定甘锦华是否犯罪的关键证据——现场血迹和脚印进行了控辩。
在辩论中,公诉方主控人员语言锋利,认为甘锦华在现场留下在作案证据经得起检验,在各种证据中不存在纰漏,希望法庭采纳。
而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主要是血迹和脚印来认定甘锦华是作案者,于法于情不适当,这也是高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因此,根据“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原则,应该判定甘锦华无罪,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这是对社会的宽容。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10点不间断地持续到12时40分左右。法官宣布休庭时,没有透露是否再审或者判决的时间。而辩护律师苏永和推测,此案可能还会再开一次庭才能判决。
被告甘锦华:
请重新鉴定脚印
在昨日在庭审中,身材瘦削、面容苍白的甘锦华一直沉默寡言,对于公诉方的所有指控以及证据,一直没有拿出有力的理由进行反驳。只是在进行到脚印的质证时,他一再强调警方提取自己脚印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太久,鉴定机构会不会弄错,并且一再要求法官允许他重新提供自己的脚印进行鉴定,对此,法官表示可以考虑。
在昨日的旁听席上,除了媒体人员外,多名警方人员到场参与旁听,此外,甘锦华的亲属们均没有到庭。
而由于本案中甘锦华作案用的刀具等重要证物没有出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是由现场血迹、脚印和甘锦华的口供来完成的。因此,辩护律师苏永和认为这样的证据链条不能完整证明甘锦华有罪。因为,血迹和脚印的存在,并不表明一定是甘锦华杀人,因为警方没有提供这两份证据收集时的录像证明。苏律师在庭上一再表明,公诉方有必要提供警方取证过程中的录像资料。
庭上,辩护律师提供了甘锦华前妻出具的笔记,上面记着甘锦华于2004年10月12日在广州办事,没有条件出现在作案现场。而公诉人员则反驳认为,本案案发时间为当日凌晨,笔记并没有说明甘锦华在广州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证明甘不在现场。
“该案主要是通过现场血迹和脚印来认定甘锦华是作案者,于法于情不适当,这也是高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律师
甘锦华在现场留下在作案证据经得起检验,在各种证据中不存在纰漏,希望法庭采纳。——公诉方 ”
辩论焦点
为何一份血迹鉴定结果不是甘的?
公诉方请来了前后三次进行DNA鉴定的三家机构: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三家涉及此案的鉴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以此证明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甘锦华的辩护人、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认为,前审法院认定的证物之一——DNA检测报告前后检测结论有矛盾,即在其中的一份警方写明有甘锦华血迹的送检材料中,鉴定结果表明没有甘锦华的血迹。“那么这是不是表明警方的送检材料有问题?”
对此,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证人解释是,送检材料是一张纸,纸上有血迹。根据警方所述,这张纸是放在案发现场书桌内的,甘锦华作案后翻找财物时在纸张上留下了血迹。鉴定结果没有发现甘锦华的基因有两个原因,一是血迹太少,无法提出有效的DNA成分;二是时间太久,送检材料发生质变无法提取有效成分。
三个鉴定机构的证人除了承认纸张上的血迹无法找出甘锦华的基因外,对于其他材料上的血迹鉴定,一致认为符合甘锦华的基因,即甘锦华在公安送检的材料中留下了自己的血迹。至于送检材料的来源,则不在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之内。
脚印取证间隔时间过久是否准确?
脚印是认定前审法官认定甘锦华在现场的另一主要证据。对于警方送检、鉴定机构一致认为是符合甘锦华身体特征的现场脚印,律师认为现场不排除有其他人的脚印存在,要求鉴定机构的证人提供脚印为甘锦华的结论科学依据。因为甘锦华是被捕后由警方取下其脚印与现场脚印核对,这时离案发时间已经有一定的差距。对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的证人解释,由于人的生活环境改变,脚的大小可能因此变化,但是骨骼一旦形成不会有太大的变化,鉴定不是完全按照大小,而是按照骨骼的着力分布情况来进行的。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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