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4月1日电(记者许祖华、耿凌楠)供暖企业可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这是日前提交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中的一项内容。
据了解,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西安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西安市的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摄氏度左右(可高出或者低2摄氏度),不得低于16摄氏度。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条例》还规定,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同时,供热方也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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