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日专电(记者朱薇)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因电影《杀破狼》《长恨歌》网络传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一网络运营商被判赔偿1.5万元。
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上述电影作品在中国内地地区的独家音像制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重庆的一家网络运营商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后,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本案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上。原告认为涉案电影作品均由当红演员主演,制作成本、知名度和艺术水平较高,考虑音像制品授权的经营风险和网络传播赢利的时限性,主张赔偿20万元;被告称其非故意侵权,涉案侵权网站系其下属分公司开办,网站影响力小、知情面窄,且被告在发现侵权后即已关闭了该网站,存在时间较短。此外,涉案电影作品在该网站上的点击次数仅100余次,客观上决定了该电影在侵权网站上在线播放所产生的影响限于较窄的范围、造成的损害亦限于极低的程度。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站擅自提供知名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存在著作权侵权责任,被判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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