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被骗上亿元 物资老总获刑
轻信私企老板承诺盲目签合同 发现异常后仍予发货最终上当
本报讯 (记者李奎)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某轻信私企老板承诺,导致公司物资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余元。
记者上午从知情人处获悉,秦某日前被西城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秦某掌握着原材料进口、国内网络销售、经营计划实行等重要职权。2004年1月,秦某接受了广州顺联塑胶公司经理冯某为他本人及其妻子支付的赴澳大利亚旅游费用港币1.8万余元。
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在对顺联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秦某与其签订销售合同,由中化香港公司为顺联公司进口2万余吨聚氯乙烯。
合同履行过程中,秦某已经发现顺联公司大量拖欠货款,但仍轻信冯某承诺,发货给对方,导致公司1.5万余吨聚氯乙烯被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秦某承认,他和妻子到澳大利亚旅游的机票款及住酒店的费用都是冯某掏的。在这一点上,自己“疏忽”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被骗走50万元就可能构成犯罪
据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就此罪名,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马登民。
FW:制定这一罪名的目的是什么?
马登民:它是刑法修订后增加的罪名。目的在于加强国有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心,
避免国有资产受到重大损失。过去,这种行为以玩忽职守处罚,弹性大,操作性不强。
FW:只要被骗且有重大过失,就构成此罪吗?
马登民:根据规定,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才能构成此罪。
再有就是,行为人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否则,即使有重大过失,也不能以此罪论处。
FW: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指什么?
马登民:表现形式很多,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盲目轻信对方,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
FW:被骗多少就会构成此罪?
马登民:法律规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构成此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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