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后 企业仍有延工时末位淘汰现象
“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代会的讨论、通过和张榜公示,但是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所制定的制度就合法。”日前,柳州市劳动部门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3个月后调查发现,许多常见的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等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一些企业的“用工陋习”,在员工不投诉、不举报的情况下,仍悄然存在。
延长工时
日前,柳州市某纺织企业的女工蔡某致电今报说,单位最近在车间门外张贴了告示,说是要调整员工的上班时间,其中有4种方案,要让员工自己选择:一是将工作的时间调整为每天12小时;二是将原来的“三班倒”轮班制度,变成每天两班制……蔡女士说,“这4种方案无一不是在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即使给我们加班费,我们也不愿意。因为这样的工作强度,是要我们玩命地干活,这样的加班费要用健康来换取!”
几名走出厂区用餐的女工告诉记者,该厂确实张贴了告示,而她们所在的车间早在20多天前已经开始执行其中的一项制度,工作时间每天都比原来的8小时增加了3-4个小时。有些车间仍在张贴公告征求员工意见,目前还没有正式执行。该厂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增加员工的用工时间,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策。
对此,记者咨询了柳州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方认为,如果该厂实行每日12小时的工作制度,是严重违反我国现行的“8小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虽然经过了职代会讨论通过,还在显著的地方张榜公示,“程序上合法,但是制度的内容违法,该制度也是无效的”。
末位淘汰
最近,柳州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邓宏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决定重新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但继续沿用以前的“末位淘汰制”,以此作为考核员工的标准,淘汰综合排名最后的员工。
新的制度出台后,公司的法律顾问立即提出了异议:“《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末位淘汰’制度属于违法行为。”邓宏不信,亲自到柳州市劳动部门咨询,才得知自己确实要再次修订公司制度。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来很多企业普遍采用的考核办法。据介绍,这种考核方式是完全建立在资方或管理层对员工的绝对控制基础上,为了促进员工在职场上的竞争而制定的。对此,很多员工都惟恐被淘汰,努力地不让自己成为单位里的最后一名。
柳州市一公司的陈小姐就是该制度的“受害者”。她告诉记者,她是2004年8月在公司正式工作的,从事营销岗位。在刚开始的两年时间里,她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任务,业绩曾名列前茅。在2007年年底,公司实行人事制度改革,要对不称职的员工进行劝退,其考核标准就是依据当年的业绩排名来确定。她2007年的业绩被排在末位,于是接到了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合同的通知。
“末位淘汰制度,在今后是不允许的。”柳州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个单位的员工,由于能力上、机遇上等多方面的差异,业绩也必然会有高低区别。但是,“员工不达到考核标准”与“员工不胜任工作”,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末位淘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
为了杜绝违法用工的种种陋习在今后重演,柳州市劳动部门建议所有企业员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对实名投诉举报有顾忌的,还可以采取匿名举报的形式,致电劳动部门热线12333。对于违法的用工现象,劳动部门一定会展开调查,并依法责令改正,让“违法用工”成为历史。(作者 罗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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