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作证讨回前夫借款
虽无借条但被告认可发信息的手机号是自己的 法院故判决其还款12.35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奎)与丈夫离婚后,马女士将他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无借条等书面字据,但根据短信公证可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最终判决王先生应偿还马女士借款12.35万元。
2007年6月15日,刚结婚一年的马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马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偿还双方交往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及利息20万余元。
庭审中,马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法院查明,公证书系对王先生向马女士发送短信内容的确认:王先生在短信中承诺还钱,但数额为12.5万元。对此,王先生也认可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确为自己使用的号码。
法院认为,马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并无明确的书面借款协议,但是王先生向马女士发送短信,确认马女士共汇给他12.5万元,并承诺尽快归还,该确认行为属于自认行为。鉴于此,法院确认这笔12.5万元的款项系王先生向马女士所借。
同时法院认为,马女士要求对方支付的利息,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马女士离婚后从王先生的账户内提取的15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令王先生向马女士偿还借款12.35万元。据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的郝洪伟律师就此案表示,在法律上,手机短信也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避免因债务确认问题引发纠纷,在出借钱款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双方交涉过程中的手机短信息也应注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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