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4月8日电(记者刘海)业主在楼顶锻炼不慎坠楼身亡,建设单位和物管公司是否担责?7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死者家属7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07年1月14日林先生在其居住的房屋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不慎从楼顶上摔下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时,由于房屋楼顶外围防护设施的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关于“上人屋面临空处”防护栏杆的相应要求,导致从楼顶摔下并当场死亡。由于修建公司修建时屋顶防护设施上的重大缺陷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造成事故,两公司应对林先生死亡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修建公司辩称,原告认为防护栏太低导致坠楼,这是设计问题。房屋建筑是质检合格的优良工程,而且房屋楼顶设计并非“上人屋面”。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楼顶本身就不是锻炼身体的地方,死者存在自身重大过错。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修建公司提交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修建公司建设的房屋工程质量优良,楼顶设计为不上人屋面,施工和设计符合标准。林先生入住房屋并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且楼梯、楼顶均没有警示标志。林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辨别和控制的能力,但林先生没有预见这一行为的危险,其自身有重大过失。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业主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根据其过错大小,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酌情确定为30%。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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