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职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可以说“不” 辽宁省首部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政府规章——《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日前正式颁布实施。该规章首次赋予了职工“拒绝权”——应经而未经职代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职工有权拒绝接受。
辽宁这部政府规章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规章同时规定:“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规章突破了所有制限制,将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所有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全部纳入其中。有关专家称,这对推进基层民主有重要意义。(记者郑少忠)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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