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县法官陪当事人上访,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人们或褒或贬的争议。(4月7日《法制日报》)
视角不同,形象迥异。“法官陪上访”作为破题儿第一遭的现象,究竟是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好办法,还是“法律信仰的沦丧”?脱离特定时代背景各执一端,或许不免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智者之辩。
诚然,“法官陪上访”并非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的职责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居中裁判,解决纠纷。对一件“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且生效的普通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裁判。这既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具有强制力的题中之义。在该起事件中,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且申诉多次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拒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无疑是对生效裁判的不尊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其履行相关义务,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事物总是复杂的。纠纷解决的职能决定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最适当的方式,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降到最低。该案是一起由宅基地引发的纠纷,争涉的宅基地涉及两个村民小组。借助国家强制力,让权利人的房屋顺利建起来虽然并非难事。但在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规则意识亟待形成的农村社会,尤其在当事人心中“疙瘩”未消的情况下,一味强制执行未必能收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效果。世居在此的村民之间的矛盾一旦演化成仇隙,对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威胁,极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特定背景下,法官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带着案卷陪当事人上访,让当事人到更上级机关寻找权威的说法,顺利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与其说是对法律的不信仰,毋宁说是法官对纠纷解决最佳社会效果的执着。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法官陪当事人上访,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面前,或许不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可以引以为常经的良方。但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背景下,这种做法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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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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