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市长驾公车该向谁请示
正当英年的湖北当阳市女市长范晓岚,3月17日驾驶公车时撞死一名小学生。中共宜昌市委4月12日做出决定,女市长离职接受组织调查,并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
一股浪潮再次冲击舆论的堤坝。除开少数议论纯粹满足泄愤而跑题,而有些,则直指当下的行政权力导致的车轮腐败。在女市长——公车——撞死人这样一个链条中,如缺少了“公车”这个介质,那么,此事件就很难形成一个公众事件,而只是一个普通的驾驶人的肇事事件,因为民众已从报道中看出,女市长肇事后的表现并无不妥,也没有什么势力干预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置。
有三种情形值得假设:其一,如果女市长驾驶的是私车,且没有逃逸和干涉处理,事情又是怎样?其二,如果女市长驾驶公车,是经过了某种程序批准的,舆论的矛头又该指向何方?其三,如果女市长开车与“私用”无关,而是去做一件类似救灾之类的有意义的大事,事件的性质会发生什么变化?
女市长有没有私驾公车的权力?从宜昌市委的“重申”看,“驾驶公车”属于领导干部自律范畴的问题,是严禁的。但这个严禁并非高压线,还开了一个口子,那就是要经过批准。女市长这次开车估计是没有经过批准,不然,市委也不会重申纪律了。一些地方党委和纪委部门,即使对领导干部公车私用有零星规定,也很少能“触及灵魂”。从互联网上查阅到的某县一个还算比较严厉的条款是:(一)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者,一经查实,给予全县通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追缴廉政责任金1000至2000元。 (二)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一切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本人自行承担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此外,很难查到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从中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公车的管理条文没有向社会广而告之,导致社会监督缺位。也反映出领导驾驶公车,实际上并非禁区,只要承担一些后果,只要得到“批准”,还是可以的。
何谓公车,何谓领导,也是要廓清的。公车是用纳税人的钱、给一定级别领导人配备的职务专用车、工作用车,还包括机关用车。什么是领导,那就五花八门了。有些区县级规定,副科级以上就是领导干部了。再往上一点,一般认为凡属于县处级干部,就是适用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对象。自律,就是自我约束,而非它律,强制性不够。面对车辆的诱惑,会开车或者想开车的领导,难免不动动玩心。动用公车,当然需要一定权力,换句话说,能动用公车的,差不离都是领导干部。这使得公车的管理难上加难。试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玩玩车,谁会不给车钥匙呢?再说,就算这个女市长驾公车前想着要经过批准一下,可是,她身为一市之长,偶尔动动车,向谁请示呢?经过什么途径请示才算正式合规?有关批复又按什么途径下来呢?
不难看出,女市长撞死人事件影响极坏,都是公车体制惹的祸。女市长离岗了,这说明她的上级正按有关领导干部自律条例处理问题。当然,这种处置,不能替代她因为交通肇事而应受到的处罚。作为一个驾驶人,无论是谁,都有可能发生交通违章甚至弄出人命,可那都是法律范畴内能解决好的事情,法律处理完了,事情也就完了。不能也不会因为她是市长,而获得过轻或过重的处罚。
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时撞死人,女市长不是第一个,但我们多么希望她是最后一个“不走运”的官员。公务车改革,老百姓是不满意的,喊了多年,车不见少,只见多;档次不见降低,只见品质提升。为什么?因为它触动的是庞大的官员群体的利益,因为政策本身不透明而将百姓拒之门外。当一个又一个的领导干部在成为车轮子的腐败者、实际上自身也成为牺牲者的时候,我们探索了那么多的法则,譬如公务用车分配货币化、公务用车服务市场化、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等,哪一条真正的用上了?哪一条能釜底抽薪,既能保护百姓利益,又能保护我们的领导干部呢?治理公车腐败,我们不能停留和满足于文件多、精神多、口号多的现状,早就有人呼吁要敢于“抬硬杠”了,是时候抬一抬了。冰山理论告诉我们,女市长暴露出的公车腐败问题,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部分。长此以往,那隐藏在水面下的巨大冰体,是能让泰坦尼克那样的巨轮覆没的。 (稿源:X--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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