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新修订的有关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内容,对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司法警察部门在保障办案安全方面也提出了挑战。
一、新法条的变化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法条的变化可以看出:
(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时间提前。原律师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没有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新律师法在此基础上删除一个“后”字,并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刑法有关日期的规定,显然,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时间提前了,那么,究竟律师最早可以在什么时间介入呢?按照理论上来讲,只要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讯问当日的任何时间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实践操作则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二)律师会见的程序和实质双重保障。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这相对于新律师法施行前的繁琐会见手续而言,是律师会见权的程序保障。为防止这种会见权流于形式,为律师会见提供实质保障,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以上两个方面的修订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将产生很大影响。
二、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唯一的一支武装保卫力量,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司法警察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面要充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一般都是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时间提前,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工作区内进行的可能性加大,并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意味着律师在办案工作区内的会见,只能单独安排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隔音密闭房间内进行,司法警察和办案人员等均不能在场,这势必提高了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风险性。
(一)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加大。我们无法知悉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室内的谈话内容,不排除某些重大案件当中相关人员为防止事情败露,而通过不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传递胁迫信息,逼迫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法警察与会见室之间存在空间阻隔,很难第一时间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可能出现极少数律师受指使、胁迫等,给犯罪嫌疑人携带违禁药品、危险品的情况。由于空间上的受制,律师在受指使、胁迫等情况下会见时可能给犯罪嫌疑人携带违禁药品、危险品等,让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使用,以便制造取保的条件或其他暂时逃避讯问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劫持律师当人质的风险存在。在有些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深知自己罪孽深重,而不甘接受将会受到的极刑或者其他惩罚结果,会见室内只有毫无武装保护的律师一人,豁出去搏一搏,劫持律师当人质企图逃跑。
三、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笔者认为,应借新律师法施行之机,加强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司法警察职能。
(一)加强硬件建设,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律师会见在办案工作区进行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律师会见室,没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原来律师接待室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但是目前还没有律师会见室规范化建设标准,笔者认为:⑴律师会见室应以玻璃房为主,方便司法警察观察室的情况,以便及时反应;⑵会见室门锁不能安装室内反锁装置,以免延迟发生情况时的制止时间;⑶安装固定座椅,会见时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自由于座椅上,防止撞击自杀、自残或劫持律师;⑷增设隔离栏,在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设置阻隔,防止意外情况发生;⑸安装录像设施,但不能带有录音功能,以便记录律师会见的全过程。
(二)规范会见流程,做到防患未然。律师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⑴司法警察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入会见室,将犯罪嫌疑人限制于固定座椅上,关好隔离栏;⑵律师进入会见室前,必须接受司法警察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会见当中必须用到的文件资料以外,其余随身物品包括通讯工具等均不能够带入会见室;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无法可依,是否可以出台一个有关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的规定,将律师纳入检查对象当中?⑶做好以上准备之后,会见才能进行。
(三)提高思想认识,时刻保持警惕。会见室处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工作区,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律师,他们的人身安全一旦受到威胁,司法警察乃至整个办案整体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司法警察应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在律师进入会见室后,司法警察应站于玻璃门外,时刻保持警惕,注意会见室内的一举一动,一旦出现异常就及时给予制止。
与此同时,司法警察部门应加强警务技能训练,按照高检院一熟(熟悉司法警察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能力。
(作者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