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委会今年2号消费警示: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
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王荣军)当前,一次付款、分期消费的预付款消费模式正日渐流行,几乎涉及所有商业领域。
为此,4月15日,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消保委)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出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
广西消保委秘书长叶桂明介绍说,从各级消保委(消协)受理投诉的情况看,预付款投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家霸气,消费者选择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作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会员人数增加时,没有相应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三、停业、歇业追偿难。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预期内无法兑现所收的预付款需提供的服务,在未发布清偿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追偿还尚未可知。
四、经营者变更后履约难。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
五、缺乏证据举证难。由于大多经营者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票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
广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
一、在参与预付款消费前,务必仔细查验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核对其企业名称与宣传资料所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决定接受预付款消费前,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发生经营者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协议书追索相应赔偿,或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选择预付款消费时,要多方对经营者的实力和经营状况进行详细了解。选择信誉好、技术强、设备精、条件优、服务佳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四、交款后一定要经营者开具票据,并加盖与经营机构名称一致的公章或财务章。
五、接受预付款消费时,如果与经营者发生纠纷,请及时拨打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委会(消协)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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