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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绝不可等闲视之

  前日,在一份名为《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厂报告》中,我们看到,某些位于东莞和深圳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触目惊心,应引起高度关注(详细报道见本报今日05版)。

  就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些法律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与欠缺;面对这一系列劳动法律的出台,人们热情地赞颂2007年是“劳动立法年。”

  进入2008年,这几部法律相继付诸实施,人们怀着深情期盼这些劳动立法一一付诸实施。2008年应该说是“劳动立法贯彻实施年”。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法制时明确地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劳动法制而言,这些法律的颁布,应该说,使劳动立法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相对而言已成为当前健全劳动法制的焦点。必须使这些法律认真贯彻实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付诸实施已有3个多月时间,总的来说,各地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方面情况是好的:不少的企业纠正了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改变了滥用试用期的现状,整顿了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切使人们感到无比的欣喜。

  但是,也必须看到各地都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即如前述报告中所披露的不良企业,我们有必要予以遣责。从调查报告中获悉,这些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拒绝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一工厂中,全厂有400余名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员工,但该厂拒绝与这些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拒不同意者则予降职或辞退。

  2、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这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是提供由企业单方拟定的合同样本,让职工接受,而毫无任何协商的余地,合同条款则难以符合职工的意愿。

  3、随意设定企业规章制度,乱设名目、对工人乱施罚款以谋取利润。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这些企业却任意制定规章制度,他们把“罚款”视为最好的管理办法。在某一厂家的《员工手册》上,洋洋洒洒有15页是谈“罚款”的,共有87条罚款项目,设定了名目繁多的罚款办法。这家企业的普通员工月薪只有1500元至1800元,而罚款金额则由300元至几千元不等,甚至还有数万元的罚款项目,这种惩罚办法使职工感受到沉重的压力。

  4、忽视职工的劳动安全,不肯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设备。按照规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如手套、鞋子、帽子、防护眼镜等设备,但企业无视这些规定,让员工自备,增加了员工的负担。

  5、让员工超时劳动,漠视员工的健康。有的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工人每天早七时半工作至晚12时下班,中间只有两次用餐时间,每天工人工作13个半小时,严重地损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6、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企业为了节约资金,违背法律规定,拒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上述各种违法行为,是严重背离劳动法制的举措,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波动,2007年的下半年内,不少地方出现了大量辞工等规避法律实施的现象。部分外企不断辞退职工,有的企业产生了要求与员工买断工龄等行为。对这些现象进行透视,可以发现生产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并企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针对这些行为,我们的立法部门和宣传部门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许多解释,这一风波已渐趋稳定,但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后,在某些企业中仍然坚持推行上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则不能仅仅看作为对法律的误读了。

  这些行为已是属于对抗法律的行为,他们企图逆法而动,继续推行其违法经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绝不可听之任之。因此,必须坚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认真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当前《劳动合同法》正在深入贯彻的时机,我们应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形势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正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切实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务使《劳动合同法》能够全面地深入地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它针对这些年来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从法律上给予规范,这确实触及了某些企业的利益,这些企业的代言人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许多批评,他们希望继续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任意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等做法谋取更大的利润。

  这些声音很多确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但有一些,则是企图继续实现违法经营的做法。这些或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阻力。面对这一形势,我们必须继续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力度,务使劳动关系的双方都能正确地对待《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此外,还必须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严肃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监督检查”中详细规范了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工作方法,也提出了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还提出了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的责任。

  从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说,我们一定要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的力度,首先是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则应同心协力共管共抓,务使《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留死角,不存空隙。

  面对某些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我们绝不可等闲视之,一定要严肃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对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目中无法、我行我素、胡作非为、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予以放纵,。应当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事,是共创劳资双赢、共促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绝不可漠视。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使这一法律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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