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18日,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李某的丈夫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起诉内容告知书》中“被害人意见栏”里填写了“被告人的疏忽让我们失去了亲人,给我们造成了永远的伤痛;但被告人在事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能积极争取我们的谅解,我们同意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他是该院试行刑案诉前告知制度以来第11个接到《起诉内容告知书》的刑案被害人。
3月上旬,临沭县检察院针对“由于检察机关与被害人沟通不畅,起诉书指控内容与被害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庭审矛盾、判后申诉和缠讼不休”的现象,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临沭县检察院刑案诉前告知制度。该制度规定,凡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制作起诉书前,要先制作《起诉内容告知书》,将起诉内容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委托人。对于改变罪名定性、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进行诉前析法,在告知书中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起诉书、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慎重考虑被害人或委托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具有20多年刑检经验的该院王军廷检察长介绍说:“我国刑诉法规定,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被害人,但并没有规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起诉内容一般也不告知被害人,这凸显了法律和实践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上的"疏漏"。实行刑案诉前告知制度,在弥补法律疏漏的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对公诉权的监督和制约。”
“对于检察机关改变罪名定性、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可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一些刑事案件,采取诉前析法、让被害人表述意见,更容易与被害人达成共识,能很大程度地避免诉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临沭县检察院公诉科长谢春晓对此做法深有体会。
殷培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