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于4月23日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出台过程又经历了哪些曲折?具体又规定了哪些方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遭遇瓶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的公布实施,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它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该负责人一言以蔽之。
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该负责人解释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就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诉讼文书送达关系到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 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就当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诉讼文书并知悉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诉讼文书不能及时、合法、有效地送达当事人,就不能进行其他的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这位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法院在受理互涉民事案件中都面临文书送达的瓶颈问题,因此该司法解释除了对大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作出明确规定外,同时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大陆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大陆人民法院如何代为送达的问题也做了规定。
《规定》出台一波三折 “早在1993年"汪辜会谈"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即商定尽快协商"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等议题。其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会商谈被迫中断。”该负责人介绍说。但最高人民法院仍在积极研究有关解决办法,于2003年起草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部分省、市、自治区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该负责人指出,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上述精神,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期间,又积极筹备召开了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界、法学界人士参加的法律研讨会。
“与会人士在探讨两岸建立司法互助合作关系的可行性及方式的发言中,均提出要尽快解决两岸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