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企业劳资纠纷明显增加。4月初,北京一家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致电本报,投诉该公司用工存在诸多问题,本报记者即赴企业实地调查走访。
本报讯 (记者王新友实习生蒋菱枫)“我们每天工作长达12个小时,还没有加班费”、“要是综合计算工时,每天实际工作只有7小时”……4月22日上午,一起劳资纠纷案在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争议一方是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下称华都公司)的三名员工,另一方是华都公司。该公司是北京地区的大型肉鸡饲养、加工企业,拥有员工4300余人,其中外地员工2000余人。
华都公司员工张恒勇告诉记者,他初到公司时,早晨6点上班,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两三点左右。2003年开始“两班倒”,每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节假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3月17日,张恒勇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都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12.5万余元。一起申请仲裁的还有张恒勇的两位同乡曹玉玲和董善敏,她们分别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相关费用15万余元和近2万元。
对于员工诉求的加班费问题,华都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公司是综合计算工时,不存在超时加班加点问题。有的员工是计件工,多劳多得;有的实行“两班倒”,还有中午吃饭时间。另外,员工经常要等原料,这段时间处于休息状态。“这样算下来,员工工作时间只有7小时左右。”
对此,张恒勇反驳说,中午吃饭时间一般十几分钟,最长也就半小时,并且不存在等原料的问题。
华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招聘员工时,员工做什么工作、每天工作多长时间、总体给多少钱等都是提前约定的,所有工资、奖金、加班费都全部包括在内,不存在再次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全公司仅外地员工就有2000余人,如果这样支付下去,公司只有倒闭。”
据悉,自去年年底,华都公司已经出现了多次劳资纠纷。2007年12月,华都公司将一个月的休息时间由2天调整为4天。华都公司的律师在仲裁时坚持认为,华都公司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当天的仲裁没有宣布结果。
专家点评:
由工资引起的法律争议是劳动争议中最普遍的问题。国家规定的是8小时工作制,以此为标准,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华都公司劳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的支付方面,这是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处理或设计不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应该合理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合理制定定额、工资细分等措施,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