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建伟通讯员刘珊珊)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两起青苗补偿款纠纷案件近日有了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名申诉人最终拿到了27万余元的青苗补偿款。
申诉人辛某、王某系青岛市崂山区某村村民。
1982年,该村将土地承包给村民,但多数村民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部分村民外出打工,导致很多土地撂荒。在经原土地使用者允许后,辛某、王某分别开垦了他人的20余亩、17余亩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及果树。2004年,他们种植果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崂山区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对该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评估测量后发放了补偿款。按照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地面附着物登记、补偿汇总表》,辛某、王某两人应分别获得果树补偿款42万余元、18万余元。但该村村委会却以两人不是合法的赔偿对象为由,只发放了一半补偿款。
辛某、王某两人为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两人不能证明自己是国家确认的补偿对象,不能证明补偿款的数额,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者,而且两人已接受了村委会发放的补偿款,遂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辛某、王某不服判决,申诉至崂山区检察院。该院受理后,积极开展调查,多次走访该村村民、国土资源部门和拆迁单位,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崂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请青岛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经抗诉,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崂山区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经过法院和检察院协调,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再次向两位申诉人支付青苗补偿款合计2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申诉人依法应获青苗补偿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即发包方应当主动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判决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系合法的土地使用者,属于举证责任划分错误,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责任主要在被申诉人。辛某、王某种植果树的土地经过他人口头同意,从种植果树至土地被征用的长时间里,村委会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土地征用后村委会已经向申诉人发放了果树补偿款,这些都证明了村委会承认申诉人使用土地行为的合法性。
另外,根据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辛某、王某实际为青苗的所有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据此,申诉人作为青苗的所有者,应该依法获得青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