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时手机拍领导 被罚款又逼写材料
本报讯(记者 孙涛)商洛市镇安县农民吴宗和在县纪委反映问题时,用手机给领导拍照引起纷争,被指违法。在接受警方200元罚款后,他又给领导写下受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的证明材料后,才拿到了被扣押的手机。
镇安县余师乡祝坪村农民吴宗和近日告诉记者,他两月来到县上多个部门反映乡干部涉嫌违规问题,不但有信访日记,还拍有照片,都是怕日后接访领导推诿扯皮敷衍自己,是用来作证明用的,因为照片上有时间,不怕领导不认账。今年2月26日下午3时许,他又来到县纪委副书记王云喜的办公室。
王云喜副书记告诉吴宗和在前一天已收到他的书面举报材料,并已安排展开调查。吴宗和在离开时用手机对着纪委副书记王云喜拍了一张照片。听到“咔嚓”一声,王云喜抬起头见吴宗和的手已经落了下来,随即问吴是不是给自己拍了照,并要求吴自行删除照片。在吴宗和不交出手机的情况下,王云喜随即报警。
吴宗和告诉记者,王云喜发觉被拍照后,命令自己交出手机,并问他凭啥拍照。当时自己什么话也没说。隔壁监察局副局长汪仕武听到王云喜副书记的喊声后,“跑过来对我拍桌子,骂我胆大包天。”城关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翻看吴宗和手机,发现许多县领导被偷拍,其中包括监察局副局长汪仕武,便斥责吴“不知天高地厚”。最后以吴宗和在接访时和领导吵闹时间过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1款,决定罚款200元,还要求吴宗和给领导赔情道歉,求得谅解。派出所后来给王云喜副书记打来汇报电话,说要对吴宗和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如果王云喜认为吴宗和拍照涉嫌侵权可以依法对其诉讼。
27日上午,吴宗和到王云喜副书记办公室当面认错,并按照王云喜副书记要求将拍照目的、都到哪些部门拍了哪些人做个书面说明:“到各信访单位用手机记录照片只是起一个证实信访的记录。到纪委王书记那只起到证明王书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另无任何意义”的证明材料。随后又给汪仕武副局长书面保证:“我到汪局长那得到汪局长的热情接待。当时用手机拍照是为了作证明用的,不知是违法行为,保证以后不在任何媒体出现你的照片,如出现,我愿负法律责任”。
直到第四天吴宗和又给县纪委信访室写下“到纪委得到领导同志热情接待。我拍照片是为证明作用,不知是违法行为,请领导原谅”的“证明”。城关派出所将吴宗和手机中的照片存档后从手机内删除,才还给吴宗和。
王云喜副书记前天向记者解释道,吴宗和未得到自己允许就用手机拍照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但不知“吴宗和在接访过程中给我拍照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我的权利”,就报警让公安机关裁决。而且还特别叮嘱民警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搞清楚拍照理由,将自己照片从手机中删除;如没有正常理由,由公安批评教育。接受吴宗和道歉后,王云喜副书记说自己只要求吴宗和认识错误,要吸取教训,学法守法,依法反映问题,不再做糊涂事。最后还对吴宗和讲,接受派出所处理时给自己打个电话,他可以给派出所说说从轻处理,毕竟农民赚钱不容易。
记者问王云喜副书记,派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23条第一款处理吴宗和是否合适。王云喜副书记回答,吴宗和拍照后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简直无法工作,应该是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公安机关处理吴宗和算是在从轻处理中选择了最重的一项。
镇安县计生局汤局长也是吴宗和偷拍对象之一,他说吴宗和总是选择领导生气发脾气形象不好时照相,但自己不会在意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为吴宗和就是一个农民嘛,没必要和他计较。
吴宗和难过地告诉记者,派出所不但删除了自己拍摄领导的照片,连自己孩子和风景照也一并从手机中剪切走了,现在他再也不敢对着领导拍照了,只拍摄接待部门的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 1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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