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中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只要驻在国(或接受国)的法律规章没有限制,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包括海外中国公民、海外华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下同)的申请,协助其处理有关国籍事宜。
具体提示如下:
(一)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自1979年8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据此,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并办理一些行政事务。
2、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协定)。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或重新签订了42个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其中,有34个条约(协定)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根据派遣国法律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有关详情可参阅《领事公证认证法律实务》附录一中的《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有关“公证、认证、婚姻登记及其法律效力”条款一览表》。据此,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依中国法律规章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据此,中国领事可依国际公约及中外双边条约(协定)办理国籍公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国籍法》第15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据此,中国领事可以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其中,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公安部审批。
(二)主要形式
1、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海外中国公民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公证”。其参考格式如下:
“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持有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具有中国国籍。”
海外中国公民也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2、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海外华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其参考格式如下:
“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国XX省(州)XX市(县)XX街XX号,不具有中国国籍。”
3、丧失中国国籍证明。海外中国公民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丧失中国国籍证明”。其参考格式如下:
“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持有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件),于XXXX年X月X日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XXX在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如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依法可向中国领事递交“加入中国国籍申请”。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海外华人,如具有正当理由,依法可向中国领事递交“恢复中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作者单位:中国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