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义(浙江)5月4日电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刚刚驳回了老农张桂春和汤宝贵的诉讼请求。此前,两位老农因被剥夺了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而起诉村委选举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诉法虽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但这一程序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范围。
张桂春和汤宝贵是浙江省武义县金星村的村民,在该村已经生活了50多年,享受村民待遇。
“我们两人在2004年下半年就被剥夺了参加所在社区选举(村主任)的权利,2005年1月份开始正式选举时,我们就没有参加。今年3月25日,我们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又要开始了,但在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我们找不到自己的名字,这明摆着是欺负人嘛。”张桂春说。
两人不得不去质问村委会,村里主要负责人答复说,两人不享受村民待遇,不得参加选举,这是全村党员社员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
“他们用村规民约来剥夺我们的选举权,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及《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张桂春认为。
武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金星村的村委选举委员会并未提交书面答辩。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该选举办法未规定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法院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但这一程序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并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范围,遂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余东明 吕洪武 胡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