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巨额职务侵占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黄丽君在2001年侵吞公司财产4000余万,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亦予以没收。
黄丽君原系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下简称城开公司)职工。1994年,城开公司联同其他两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诚达公司),黄丽君随即被借调到诚达公司,任诚达公司经理助理,分管财务、经营等工作。1998年,黄丽君任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从1996年开始,在时任城开公司总经理余小唐(于2005年被温州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余死缓,浙江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的操控下,通过一系列的虚构公司股东、虚假转让公司股权置换股东的方法,一个以国有资产出资组建成立的诚达公司,逐步演变成为余小唐等个人控制的公司。2000年间,余小唐和黄丽君套用诚达公司资金1800万元,分别以陈日升、董雅珍名义为各自增资扩股900万元。2001年间,余小唐与黄丽君产生矛盾。经多次谈判,双方商定,黄丽君将其以董雅珍名义持有的诚达公司股份退出,作为条件,诚达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多万元的信合大厦多处商品房、办公房、营业房及诚达公司投资的诚达大酒店、在茶厂地块项目的股份预付收益等资产划归黄丽君。
今年3月,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黄丽君提起公诉。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黄丽君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诚达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要件,但其身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利用担任诚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间与余小唐合谋,采取虚假出资、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非法占有诚达公司股份,并2001年间非法侵吞了诚达公司约400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钟轩)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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