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姜葳)只要劳动者没有离职,因追讨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而申请劳动争议可不受一年的时效期限制。昨天,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服务广播,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沈哲恒介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新法实施以后,也就是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但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的限制;而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沈哲恒提醒广大劳动者,虽然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期的限制,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最好在两年内申请仲裁,“因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凭证留存期限为两年。
据悉,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来,1至3月份,本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数量增加了33%,并且目前还有缓步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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