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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

其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成为人们最大的关注焦点。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在草案规定的劳动合同规定14种情形中,不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及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营情形之外,强调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等情形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事由。譬如规定情形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情形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针对草案有关调整裁员等十四种情形可解除无期限劳动合同,社会讨论热烈。各界人士纷纷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著名人力资源专家翟继满第一时间在个人《新人力》博客里发表文章旗帜鲜明地表示了自己的意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需要大幅修改”。在谈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十四种情形时,翟继满不但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十四种情形规定纯属多余”,而且他还详细阐明了自己的理由,即:“《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28条列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十四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等都有相关的表述,而且还有优先留用条件、解除程序等,《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8条的规定一方面是想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汇总在一起予以明确,可是又过于简单忽略了优先留用条件、解除程序等,这样的规定纯属多余,该条规定应当删掉。”

  另外,此十四种情形一经列出后,同样引起众多网友热议,多数网友表示,对“草案”中规定的解除情形心存不满。甚至有网友表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天平上,最终还是倾斜到资方一边,前一段时间的一点欣慰也荡然无存。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在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浏览草案全文并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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