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经济困难条件并且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出具民政部门有关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
(三)农村五保户,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由国家救济部门出具证明;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法律援助管辖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无论其户籍及住址在何地区,均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如案件处于申请复议、仲裁等阶段尚未进入诉讼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将进入诉讼后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案件处于二审、申请再审或者申诉阶段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在刑事案件中受理案件时不能确定管辖的,暂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四、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农民工、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
一、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二、家庭人均收入为所在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管辖规定向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所在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转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法律援助的形式
提供法律援助形式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非诉讼调解、公证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核实后,终止该法律援助。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报酬或者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