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5月22日电(记者王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虽是地方法规,但填补了我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立法的空白。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何远灿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工业、科研、医疗等设备设施产生的大量电磁干扰,导致无线电电磁环境不断恶化,干扰明显增多,通信质量下降,将电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十分重要。
3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原则、依据等,如将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关系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一级保护区;建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跟踪制度等。“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使用高压输电线及变电站,工业或科学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筑物、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缆线等设施,否则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副主任、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洪介绍,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传统的无线电管理制度也未将电磁环境保护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填补了我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立法的空白,对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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