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财务行为区别于法律行为 银行仍有追索权
失去了亲人、失去了家园,可灾区人民仍要努力继续生活。地震后,房屋在一瞬间成了废墟,震区残垣断壁比比皆是,毁损房屋的贷款要不要继续还?怎么还?地震后,房贷等还款问题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
5月23日,银监会发出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5月28日,央行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已确认死亡和失踪者名单,将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账户只收不付。
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一笔勾销 23日银监会的通知一下子让人们松了一口气。但很快,此项“特殊政策”被不少人解读成了“灾区贷款可以一笔勾销”,“不必还了”,这使得许多人对于这项政策予以礼赞。
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事实并非如此。有专家表示,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一笔勾销,银行仍有追索权,灾区人们的还款压力并未根本消除。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监会的通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那些真正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灾区借款人来讲,通知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呆账核销后,银行仍有追索权,换言之,并不是说借款人就可以不还了。
记者翻阅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发现,有十几种情形都可认定为呆账,其中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也可认定为呆账。
按照规定,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不得认定为呆账。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银行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如此看来,一时没有偿还能力的并不会简单认定为呆账。
5月25日,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市民陈丽艳家的三居室被震坏,一家三口连同双方老人,都挤住在帐篷里,已经无力偿还银行2万元贷款。据悉,被认定为呆账的可能性较大。一家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将区别各种情况分析对待。
银行是否应该免除全部或部分债权 而在地震后贷款到底还应不应该还的问题上,业界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银行应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权,一种认为免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胡滨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既然房子已抵押给银行,房子被震毁,贷款人就没有责任,可以不用继续还贷,损失由银行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呆账核销是一种财务行为,而放弃债权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人们会产生一笔勾销的错觉,原因就是银监会的通知在特定背景下产生了模糊概念:银行不能放弃债权,但面对灾区百姓又不能无所作为。
他说,金钱之债不同于其他债务,除了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有能力还的,始终要还。放弃债权只会产生更复杂的问题,就是股东拿钱去补灾区的损失。
但对于贷款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形,叶林认为可以援引国际上很多国家商事法律里的“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情势变更的具体规定,但目前有的法院已经在判决中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灾区贷款是全部或部分减免还是延期,只能从司法程序解决。
另据记者了解,最近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务院上书,建议立法规定,豁免灾区购房人80%的房贷还款责任,银行自担20%,其他由开发商、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各向银行支付20%。
董律师解释说,这个建议目的是恢复灾区人民的信心。贷款人房屋倒塌但仍有存款或其他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让其继续背负还款压力,显然有失公平。中央政府可以拿出5%的公用经费预算建立恢复重建基金,地方政府也应该有责任承担损失,而开发商在房价居高不下、抗震质量不过关的情况下也有责任承担损失,保险公司所推出的房贷险将地震做为除外责任,且赔案很少的情况下,当然有责任承担部分损失。(记者辛红)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