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日前,国资委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5月—10月,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通知全文如下:
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集体决定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试行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的要求,根据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组织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的部署,国资委决定,从2008年5月—10月,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和意义 “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课题,又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
完善“三重一大”制度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一是有利于摸清当前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和研究存在问题,督促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三是有利于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确保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督查的组织领导 国资委成立督查组,其中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国资委评价局、产权局、规划局、改革局、分配局、监事会局、企干一局、二局和党建局为成员单位。
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按照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制订督查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自查,组织实施抽查调研,总结上报督查情况,提出完善“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建议,研究拟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督查“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决策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具体督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情况。
1.“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
2.“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 (包括资金额度) 界定是否恰当和清楚;
3.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各参与决策的主体是否进入程序,决策方式是否明确;
4.决策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5.“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便于操作;
6.“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1.决策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酝酿、讨论、论证、可研和方案比较;
2.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
3.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
4.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有无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5.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情况。
1.“三重一大”制度有无相关的监督规定;
2.监督过程是否能保证有效制约;
3.监督结果是否能落实责任追究。
四、督查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督查从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共分自查摸底、抽查调研和整改总结3个阶段。
(一)各企业自查摸底阶段(2008年5—7月)。
由各中央企业对照规定的督查内容,对本部2007年以来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做到边督查、边总结、边整改、边完善、边提高。
(二)国资委抽查阶段(2008年8—9月)。
由国资委督查组对部分中央企业2007年以来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调研,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整改总结阶段(2008年10月)。
各中央企业对“三重一大”制度建立、执行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分析,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国资委督查组在督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督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中央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订自查自纠方案,做好自查自纠部署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业务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国资委督查组的工作。
(二)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为主、重在建设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认真整改,着重在完善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完善后的“三重一大”制度要一律上网公示,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使专项督查与提高领导班子政治素质、能力建设,与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落实今年的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相互促进。
(三)注意总结,加强信息沟通。要明确工作联系人,加强情况交流。各中央企业要在8月10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10月1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各项报告在报国资委督查组的同时,要同时抄报监事会局。对自查摸底的具体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杨永光 010-64471587、64471451(传真) 邮箱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