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核电应急办原主任贪污一审获刑
据新华社杭州6月3日电(记者方列)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2日对海盐县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原主任庞乐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庞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庞乐明利用担任应急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案5起,贪污人民币185万余元;2003年6月至11月期间,庞乐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次,共计301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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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