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民告官案要见官 四种情况下被诉单位一把手须出庭应诉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民告官”案件常常是“告官不见官”,针对这一问题,大兴区政府法制办昨天在全市首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在4种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出庭应诉,否则将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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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大兴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4种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由单位一把手出庭应诉。这4类案件分别是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不属于这几种情况的,可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单位一把手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须上报区政府,政府同意后才可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办法涉及的单位包括,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
“过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坐在被告席上的往往是被诉行政机关的代理人,有些单位甚至只让办事员出庭,一把手难得一见。民告官不见官,使老百姓对法律和法庭的尊严产生怀疑。”大兴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马丽霞说,“单位一把手出庭应诉,当面倾听原告对行政机关的意见,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也能更好地服务市民。”
“虽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请假,但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单位一把手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一把手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起。”马丽霞说,“对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我们要求一把手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而不保持缄默。”
■马上就访
大兴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周长生承认单位当过被告,但自己没有上过法庭。“以前都是法制科的同事去应诉。”周长生说,现在有了这个规定,自己也要做好走进法院的准备了。
周长生认为,作为单位第一负责人,自己的出庭首先就会给原告一种心理安慰,有利于解决矛盾。“不过这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虽然对具体的执法操作程序、依据都很清楚,但要我在法庭上用法言法语答辩,做解释,还是需要事前准备,认真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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