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开审 员工告公司无故解除合同 公司称员工频繁出错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闫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多后突然被辞,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职员张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9岁的张女士称,她在2005年入职日立公司,2006年10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岗位是Business Analyst(商务经理),报酬为年基本工资39.9万多元,目标奖为3.9万多元。2007年10月,其年基本工资调整为40.7万多元,目标奖相应提高到4万多元。2008年3月11日,公司突然通知张女士,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日立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日立公司撤销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假3倍工资共8万多元。
庭审中,日立公司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张女士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日立公司当初希望与张女士长期合作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张女士在工作中频繁出错,并拒绝从事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同事不再做数据输入工作,公司不得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3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从高给了张女士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补偿金17.7万多元。张女士没有休的16天年假,公司也相应地给付了薪水,不存在3倍补偿问题。张女士对日立公司的这一说法并不认可。
昨天,本案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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