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印发《成都市“5·12”地震孤儿安置办法》
收养年满10岁孤儿需征得本人同意
为妥善安置“5.12”地震孤儿,维护地震孤儿合法权益,成都市民政局日前印发了《成都市“5.12”地震孤儿安置办法》。
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孤儿财产
《办法》规定,地震孤儿由具备监护能力的亲属、朋友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地震孤儿和因地震与父母失散的儿童,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首先查找其父母、亲属。收养地震孤儿前,必须先行确定孤儿的监护人。地震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取得地震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地震孤儿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后,也可成为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地震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住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同意或指定地震孤儿监护人之前,将严格审查对方的婚姻、健康、抚养教育能力以及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如果地震孤儿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当送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监护人应当对地震孤儿进行管理和照顾,保护地震孤儿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除了为地震孤儿的利益必须处理其财产以外,不得处理地震孤儿的财产。
单位组织不得作为收养人
《办法》规定收养地震孤儿须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的年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不受此限。单位、组织不得作为地震孤儿的收养人。直系血亲、同辈旁系血亲不得作为地震孤儿的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地震孤儿的,应征得地震孤儿本人同意。
监护人送养地震孤儿,须征得地震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妹等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收养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从多名申请人中按照有利于地震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择优决定收养人。
收养人须亲自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亲自到地震孤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提交收养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福利机构作监护人的,应提交负责人身份证件;地震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书(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地震孤儿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的地震孤儿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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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地震孤儿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单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或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收养人在被收养的地震孤儿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地震孤儿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地震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严格审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地震孤儿依照法规、政策享有“5.12”地震赔偿金、抚慰金、捐助金的所有权,政府主管部门可采取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等必要方式保护地震孤儿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地震孤儿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监护人、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地震孤儿所有的赔偿金、抚慰金、捐助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 舒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