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互联网上发现某网站在推介一款证券软件,称该软件汇聚了国内权威金融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全面总结了金牌操盘手的经验,操作简便,科学实用,用于炒股投资小、见效快,可以有效指导炒股,是发财致富的好帮手。
我毫不犹豫地寄去28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但它并没有给我带来好运,我在炒股过程中亏损了好几万。我认为,这种软件属于伪劣商品,要求销售商双倍赔偿我5600元,却遭到拒绝。请问,炒股软件名不符实,我可否要求双倍赔偿?
读者 肖蒙 肖蒙同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购买伪劣商品后请求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显然炒股软件是一种生活消费品,但不能因为该软件未能指导炒股赚钱就向商家索赔。只有该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才能归为伪劣商品,其宣讲内容不属于质量范围之列。因此,你购买这种软件而遭受的损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