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房管局局长赵某、泉东房管所副所长郑某、生计科科长郭某,在2003年的经一路综合改造工程中,将在拆迁范围内的泉东房管所的一处公房,以私人的名义租赁,然后赚取拆迁补偿安置费与租赁费之间的差价。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三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赵某、郑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2003年11月,赵某、郭某得知因经一路综合改造工程,泉东房管所片区内的菜市小区30号公房可能在拆迁范围。按规定公房的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1000元,但出租后便可作为私房处理,得到每平方米3000多元的补偿。为了赚取拆迁补偿安置费与租赁费之间的差价,郑某便以其朋友“陈然”等四人的名义,购买了30号部分公房(面积为391.02平方米)的使用权,还让赵某购买30号传达室公房(面积为57.99平方米)的使用权。
同年11月7日,郑某以“陈然”等四人名义交纳租赁费40万元。赵某于11月27日以“于洪英”的名义,交了5万元租赁费。
同年11月25日,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下发拆迁冻结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2003年11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包括菜市小区30号在内冻结区域房屋的买卖、租赁等相关手续。而郭某仍对该房屋的相关转让手续予以初审,赵某也仍对“陈然”等五户“公房置换过户、更名审批表”予以审批,从而使该五户从历下区房管局办理了公房租赁证。
随后,拆迁办为“陈然”等四户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费124万余元,为“于洪英”户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费16万余元。赵某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2884元,且其非法所得11万余元;郭某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04年1月,郭某与郑某利用同样手段,又租赁30号的部分房屋,郑某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57万余元。二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7354元,且郑某实际非法所得38万余元,郭某收受郑某所送的感谢费3万元。
市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郑某、郭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具有徇私舞弊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记者高园通讯员 吕青 刘刚)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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