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伤亡救助引入保险是亮点 张砥
背景:5月5日至6月5日,全国人大在其网站上公布《消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纳社会各界意见。
长期以来,发生在公众场合的火灾赔偿问题是救灾环节中一个棘手问题。
由于相关责任人赔付能力的限制,许多地区发生群众死伤的火灾事故后,因赔偿和补偿不到位,往往造成群众生活的困难,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令人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刚刚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与其它我们熟悉的保险形式相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往往财产损失大、伤亡人员多。由于事故后的赔偿大多超过了商家的赔付能力,许多时候都由政府来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造成54死70伤,为此政府救助达488万元。
然而,政府的救助可能会让一些商家形成“凡事靠政府”的心态,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违规经营,置安全隐患于不顾。
草案将商业保险这一市场机制引入到防火、救灾工作,让保险公司参与到火灾赔偿项目中,意义重大。
一来,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承保火灾险须承担巨大风险。这种风险意识将促使保险公司不断督促并要求参保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它可以帮助参保企业准备必要防范措施,将灾后损失降到最低,对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打下基础。还可以通过一些费率的调整激发经营者改善安全设施、减少安全隐患的积极性,由点及面使整体消防环境得到改善。
二来,保险公司加入,资金雄厚、一次性赔付能力强,能极大缓解火灾后经营者因支付大量民事赔偿对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同时保障受灾群众及时获赔。
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起步较晚,建议在消防法修订中更加注重借鉴国外成功模式。比如在日本,房屋所有者一般都是贷款购房,银行内部规定,如果房屋所有者不参加火灾保险,银行会有借贷风险,可以不发放贷款;对于租房者,出租者一般要求承租者对其使用的东西购买火灾保险,且房屋的租金中明确含有火灾保险费;日本甚至还有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法修订草案中并未对企业、商家不履行参保义务做出惩罚性规定。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出台时能够真正成为防范火灾,更好保护公众权益的硬拳头。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高管离任两月内受审计
本报电 (张砥)经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日前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基础,并对一些细节问题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如果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为保证证券公司资产能够良性运转,《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而且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山西省对导游行业立法 小费成导游合法劳动报酬 本报电 (张砥)山西省法制办5月30日在网站公布《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组成。同时,导游用工单位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导游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严禁零工资让导游人员带团或向导游人员卖团等行为。
在处罚力度上,意见稿规定如导游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导游项目收费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对垃圾处理立法 每人每月缴纳1元垃圾处理费 本报电 (张砥)甘肃省《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缴纳1元。
在缴费方式上,《办法》指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如果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至2%的优惠。对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可免征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在处罚力度上,《办法》规定,若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则将按日加收应缴纳款2%的滞纳金;同时城管执法部门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