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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条例对不同阶段工作责任主体都做了明确规定

  重建条例对不同阶段工作责任主体都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道,有没有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配套的执行机构或者监管机构保证这个条例得到良好的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回答说,《重建条例》对不同阶段的工作责任主体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就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评估,主要是以地震局为主。关于恢复重建规划,主要由国务院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实施。关于重建规划的具体实施,明确规定由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关于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稽察,对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各级审计部门要进行跟踪审计。关于工程质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来进行监督。关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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