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驳“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论

  震后救灾过程中,不断传来灾区群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消息,在电视上也能看到灾区法院在帐篷中办公的画面。灾后不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带队,赶到北京参加抗震救灾法律研讨会,他们走访民商法专家,征询灾后审理民事纠纷审判对策的意见,积极应对灾后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6月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做好地震灾区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各级法院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

  这些做法都是对的。对此,我作为一个过去的老法官、今天的法学教授,真的为灾区法院和法官的尽职尽责精神而自豪。

  但是,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这个观点见诸《检察日报》2008年6月10日第三版文章《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文章报道了几位民法教授、专家对此发表的意见。我很奇怪的是,几位教授专家怎么会共同得出这个几乎一致的意见呢?与此相反,我的看法,是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应对地震民事纠纷,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第一,国难当头,法院和法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汶川大地震是国家之难、民族之难,其破坏性之强,造成损害之大,都不亚于1976年唐山大地震。国难当头,灾区的群众挺起腰板,全国人民挺起腰板,喊出了“汶川加油!中国加油”的口号,各行各业各级机关团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震救灾。

  灾区的法院是国家众多职能机关中的司法机关,灾区的法官也是13亿人民中负有审判职责的成员,他们的职能就是开展审判活动,制裁刑事犯罪、处理民事纠纷、审理行政诉讼。在国难当头之际,人民法官应当振奋精神,全力以赴。在民事审判领域,发生一起民事纠纷,就要处理好一起民事纠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如果法院和法官患得患失,顾虑“所有社会矛盾的焦点会转向法院,法院根本无法承受这种压力”,要“等待时机成熟”再进入,恐怕就是对抗震救灾的态度问题了。

  我想,法院的法官在救灾刚刚开始的关键时刻,第一要务是到废墟中救人,因为那是当务之急;随着灾后重建任务的开始,法院和法官更重要的工作,则不是去搭地震棚、不是去埋锅造饭赈粥于民,而是发挥审判职能,办好每一个案件。考虑法院自己的得失,而畏首畏尾不尽职责,那就是法院和法官的失职!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

  第二,地震引发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必须依法解决,法院不能推脱自己的司法责任。

  1976年唐山大地震时,我就在法院当法官,尽管不是在灾区,但知道灾区法院的情况。唐山地震后,正值“文革”最后的时期,国家法制荒芜,无法可依,救灾中所有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依照政策解决,多数情况下有领导的一句话就行了。

  但是今天不行!今天,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健全,地震中发生的差不多所有的民事纠纷都有法律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基本法律后果,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免除;《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规定了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和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等。

  依照法律规定,地震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有理由“不宜过早介入”吗?难道法院由于地震民事纠纷还有“时机还不成熟”,就像手机无法接通时请当事人“稍后再拨”吗?

  专家担心地震垮塌房屋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一时无法查清事实,不易确定责任,因此应当“不宜过早介入”。

  但震后民事纠纷并不是只此一种,那些因地震需要免除违约责任、延长诉讼时效、孤儿需要指定监护、死者遗产需要继承、失踪者需要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当事人的贷款是否需要免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变更、房屋倒塌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合同纠纷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迟延履行请求免除责任,等等,都是急切需要处理的民事纠纷,不解决,就无法保护灾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司法不宜过早介入”,难道要让灾民等等再说吗?对于前述那些纠纷,相应的法律都是健全的,尽管还有很多具体细节需要研究,但都不是要在对策研究好了、“理论准备”做好了再去受理的,而是在受理了民事纠纷之后,再好好研究、好好准备,提出对策,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民事纠纷的发生不以法院和法官的意志为转移。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和法官无权拒绝审判。事实上,受理不受理地震民事纠纷,并不是法院和法官的意志所能决定的。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形成争议,法院受理不受理起诉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向法院起诉的请求权。只要原告享有请求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行使这个请求权,法院和法官就无权予以拒绝。

  例如,地震中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争议,那么,每一个主张继承的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都有请求权,其中一个或者部分继承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能不受理吗?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发生地震造成债务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可以请求免除债务或者违约责任,不如此,受灾一方无法摆脱地震造成的困境,法院能不尽早介入吗?

  我知道,在那篇文章的主题中,主要是讲对地震中建筑物倒塌,致使人员伤亡民事索赔案件,司法不宜过早介入。例如主张“建筑物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要进入法院”,其理由是“这些问题在个案处理时是十分困难的”,“用民事审判的方式来救济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应当通过国家一揽子规划来解决。我认为,这样提出问题不是没有道理,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但是,地震垮塌房屋造成人员损害索赔纠纷,究竟司法是否“不宜过早介入”、“不要进入法院”,其实也是不能以法院和法官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要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其享有请求权,法院就必须受理。况且事实问题、证据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对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等,都必须在审判活动中解决,而不是等到对策和理论都准备好了法院再受理这类纠纷。

  事实上,司法机关对于地震纠纷,不介入,就不能保全证据;不介入,就不能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不介入,就不能展开调查查清事实真相;不介入,就会让纠纷越拖越大,不断升级激化!

  以我所见,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震区法院的立场观察,并没有“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的态度,而是要积极应对地震民事纠纷。因此,媒体和学者应当给予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民事纠纷以更多的法律、理论上的支持,才是更应该做的工作。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