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村就一块山林的权属问题与邻村发生纠纷,邻村还砍伐了争议山林的部分林木。我村想上法院起诉邻村,但有人说山林权属纠纷应首先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调处。请问,山林权属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吗?
读者 罗浩 罗浩读者: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合两法的规定,对山林权属纠纷,应当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提起的必须是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是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