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郑良)福州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鼓楼区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要求案件重审,还可要求案件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鼓楼区法院政治处主任郑宏说,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如果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有权将案件提请法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合议庭成员中,只有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享受这个权利,其他审判员没有这个权利。这表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民意表决权,维护司法公正。”
这个细则指出,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有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的权利;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有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独立表决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