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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只听说过高速上超速要挨罚,没想到现在“超时”也得掏腰包
“超时费”是惰政还是无奈(热点关注)
新华社记者 张道生 姚玉洁
开车上了高速公路,途中因为吃饭、修车等各种原因而耽搁,下高速时却被告知超时了,除过路费外还得支付一笔“超时费”,全国各地的不少司机或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那么究竟什么是高速“超时费”呢?这笔“超时费”收得是否合理?
“超时费”是个什么费?
杭州的货车司机徐师傅最近遇到了一件郁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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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货运多年的徐师傅纳闷了,自己在服务区花了半个钟头吃饭,花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排队加柴油,因为这个就要加收自己“超时费”,他觉得没有道理。
在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交涉中,对方要求徐师傅出示吃饭和加油的票据,称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徐师傅是因为吃饭和加油耽误了时间,就可以免交“超时费”。对此,徐师傅表示:“从来就没想到在高速上跑多少时间还有限制,我是搞个体运输的,又报销不了,吃饭和加油不会向人家要票据。”争议中,徐师傅虽然觉得委屈,不过最终还是在过路费之外,掏了130元的“超时费”。
徐师傅将自己的遭遇公之于众后,在网络上引发了讨论。大部分人在对高速“超时费”感觉新奇的同时,还表示出了和徐师傅一样的不解。已经跑了3年长运的货车司机张志辉对记者说:“在高速上跑来跑去,从来没听说过‘超时费’,以前只知道超速要罚钱,没想到超时也要罚钱。”
记者发现,虽然大部分司机不知道高速“超时费”为何物,但实际上,高速“超时费”并不是新生事物,而且也不仅仅是浙江有,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的现象在全国都很普遍。
如《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就规定,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后,平均时速低于40公里即为超时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在高速公路网内超时行驶,违者按逃费处理。
山东、福建、山西、广东等省都有类似规定。2007年《齐鲁晚报》就曾报道过这样一起事件:货车司机董师傅拉货从江苏回潍坊,由于接货人下班,他在高速公路高密服务区休息了一晚,打算第二天再去交货。结果第二天董师傅在高密收费站下高速公路时,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要加收1125元的“超时费”。虽然董师傅最终出示了在服务区吃饭的票据,但由于在高速路上的通行时间太长,最终还是被收了100元钱的“超时费”。
收“超时费”是迫不得已?
“跑长途运输的货车在路中停下来检查车辆、司机稍事休息,都是常有的事,更不要说车子发生点意外故障,或者像现在柴油难加,经常一排队就是几个小时,弄不好就会超时,这样为什么要收我们的‘超时费’?”经常往返于浙江、安徽、江苏三地的货车司机何荣光不解地问道。
对此,浙江省交通厅厅长信箱的答复是,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个别驾驶员(车主)之间调换通行卡,逃缴或少缴车辆通行费。
记者了解到,一些大客车和货车作为跑高速的“常客”,会采取各种手段逃缴通行费,逃费的一种主要手法就是换通行卡。甲车与乙车事先约定,分别从高速的两向对开,途中自己或通过中间人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到对方入口邻近的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这样就少交了大半的路费,而逃费车辆的最大特征就是通过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
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各地高速开始实施联网收费和计重收费以来,一些货车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动起了歪脑子,干起了换卡逃费,就此一项带来的通行费流失无法测算。
由于高速公路收费口的抓拍设备识别能力有限,“换卡”者如用接应车的号牌换下载重车的号牌,或者挂上假号牌和使用假行车证,一般很难识别。因此现在通行的做法就是看行驶时间,一旦有车辆出现超时现象,又没有有效凭证证明,收费站就会通过加收“超时费”来防止逃费。
据了解,因目前无法对一些非调换通行卡,确有另外客观原因超时,而无相关凭证情况的车辆形成有效处理和识别办法,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为此深感头痛。不过可以明确的是,驾驶员只要注意在服务区就餐、加油或修车时,记得索要发票并保管好,稳妥一点甚至可以请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上注明时间,就可作为因客观原因超时的凭证。
超时收费是霸王条款?
对于交通部门提出的超时需提供发票才能证明不是在换卡逃费的做法,许多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货车司机何荣光说:“如果我在服务区吃饭,忘了要发票怎么办?如果我把车停在服务区,在车里睡了一觉怎么办?这没法让人给我开发票啊。非要有发票的超时才是合理的,没有发票的超时就是在违法换卡逃费了?”
一些司机跟记者反映说,长途驾驶的司机停车在服务区里歇息是常有的事,超时收费让很多人不敢在路上停留休息、检修车辆,从而带着疲劳和危险上路。
有网民质疑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无法有效识别的情况下,将超时而又无法提供发票的车辆一律认定为逃费车辆是惰政行为。自己图省事、要求司机提供证据证明因某种原因的“合理超时”,这是典型的举证倒置。即便有车通过换卡逃费,那也要交管部门提供证据、抓个现行才能处罚,更何况有些超时并无法提供票据的车辆还是有客观原因的。
“目前许多地方收取高速‘超时费’的行为还是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只是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方面制定和强制执行的,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和霸王条款。”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说。按照规定,任何收费或罚款项目,收费双方都有告知义务,而目前大部分人并不知道有“超时费”这一说,这项收费是站不住脚的。
程学林认为,虽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有难处,大量的换卡逃费行为给他们带来了巨额损失,但也不能因为大部分逃费车辆会表现出超时行驶这一特征,就简单地用是否超时来衡量一辆车子是否存在违法逃费。管理部门要做的应该是考虑如何针对逃费现象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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