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亏损“猫腻”绝非个案
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询问,南京市文化局却骂本报记者“脑子”有病
记者 姜楠
本报6月18日《夫子庙“危房”被占藏着多少秘密?》的报道引起强烈反响。更有读者来电报料,南京电影剧场公司下属其他电影院亦存有类似问题,大光明影院出现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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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夫子庙地区的贡院街84号解放艺术电影院,经调查这里同样面临着大光明电影院类似的二房东问题,而且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贡院后街一家碟片店,其老板告诉记者,她的小屋就是从二房东手里租过来的,租赁合同每年一签。尽管只有几个平方,租金约10万元。他们一直想和真正的产权房主签约,那样可能会省点钱,但实际根本做不到。
在电影院前门的“百高运动服饰店”,记者发现墙上挂着《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这便是“二房东现象”之典型性案例。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可以看出,房屋产权单位是南京市电影剧场公司,承租人为“李锦实”,而《营业执照》的经营人为“徐魁”,经营形式为个人。
据知情人讲,类似情况比比皆是。二三十个平方的小门面,转租收个二三十万,实际缴给大房主的不过区区几万元。记者粗略数了一下,仅解放电影院的出租门面就有30多家。小的门面几个平方,大的门面几百个平方。巨大的利润空间最后留给了谁不得而知,但造成的资产流失却是不争的事实。
据了解,二房东与南京电影剧场公司关系相当亲密。南京电影剧场公司的物管不需过多操心门面出租的事,只负责收缴水电费。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其财务管理也很不规范。据大光明电影院的承租方游思民介绍,南京电影剧场公司的城南片负责人周健民曾在“东方俱乐部”从2005年年初到次年7月,15个月内在该俱乐部共吃喝玩乐签单费用高达5.045万,最后竟大笔一挥以水电费冲了账。
大光明电影院、解放电影院的产权均隶属于南京市影剧公司,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南京市文化局从国有资产监管角度而言,对此会作何解释?记者两次采访南京市文化局都碰了壁。
6月19日记者再次找到南京市文化局教育宣传处。该处处长正在电脑前看股市行情,对记者的再次到来很不高兴。他首先拒绝正面回答,在记者的强烈要求下,才与南京电影剧场公司的总经理刘家强电话里统一了意见。
他们统一了两点意见。第一,这是几个个体户花钱买通媒体买通记者过来捣乱的。第二,记者发稿前未经(刘家强)许可,刘总很生气,因此不会接受任何采访。记者立即请他就“买通媒体买通记者”一说提供证据。该处长一时语塞,赶紧转移话题。他轻描淡写地说,二房东转租吃差价的现象很正常。这是市场细分的必然选择,是经济杠杆的作用。记者指出电影院属于国有资产,低价出租高价转租的结果导致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应该属于正常市场行为。
一旁的该处副处长很不耐烦地插话说,有纠纷去法院,有猫腻找纪委,事情没有搞清前,记者就不应该找文化局。记者追问,南京市文化局作为主管单位和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应该对此事有个态度。刘处长脸色忽变,直冲到记者面前,并吼道:你是不是思维(脑子)有问题啊!
究竟是谁的思维有问题?南京电影剧场公司是一个多年亏损的国有企业,却如此“慷慨”地将黄金铺位低价租给二房东,让别人发财!连一个小学生都能算清的问题,为什么他们会视而不见?
或许,目前记者还没能力弄清楚这最后的谜底,但主管部门的态度似乎已经告诉了我们,问题的根结在哪里。
南京信事达律师事务所徐世斌律师从多个角度对此事进行了责任分析。从民事角度来看,国有资产当事一方代表国家、集体利益,一方代表企业、个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立法初衷,如果当事双方签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该合同可裁定为无效。国有资产监护部门有义务去维护国家利益,否则有渎职之嫌。从刑事角度来看,当事一方如果收取私利,可以以贪污论处,追究刑事之责。是国家干部或党员身份的还要接受党纪处理。
新闻链接:
2006年4月1日起,南京执行《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或国有股份控股企业违反规定,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这5种情形主要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等。
据此《办法》,因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江苏省文化厅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公开处理结果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延伸阅读:
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
1.内部蛀虫蚕食。突出表现为企业转轨改制、合并、撤销过程中,内部人员侵吞私分国有资产。
2.外部蛀虫侵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由于受贿导致国有资产被骗,致使损失无法挽回。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非法民事行政行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负责人玩忽职守或受贿,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转给他人。
3.放弃诉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两公一透明”是“治流”前提
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
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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