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6月26日电 (记者沈文敏)“大众搬场”状告“百度”侵犯商标权一案昨天获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份公司被判共同侵权,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接受百度网站"竟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假冒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搬场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针对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作为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以及"竞价排名"业务的负责主体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就该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竞价排名”栏目的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7年5月9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网站侵犯商标权。百度网站被告侵犯商标权,缘于其“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的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名称甚至商标的链接网站。这些链接网站的网页均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法人名称招揽、经营搬场物流业务,并擅自使用大众搬场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
而实际上,这些假冒大众搬场的经营者均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完全不具有经营相关业务和进行广告宣传的主体资格。大众搬场认为,百度网站上的上述内容给其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和法人名称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在大众方面提起诉讼后不久,百度网站曾主动上门进行协调沟通,并删除了竞价排名中假冒“大众搬场”的部分信息,但搜索栏中“大众搬场”的虚假信息至今仍铺天盖地。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