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巨富比尔·盖茨退休之际将总计市值580亿美元的个人资产悉数捐给名下的慈善基金会,没留给子女任何财产。盖茨并表示,作为全职慈善家,他要去的第一站就是中国。这些消息顿时引发我国媒体的热议。在这些议论中,人们大多从道德层面评价盖茨的此番举动,并由此期望中国也能产生一批类似盖茨的社会慈善家。
固然,人们可以从道德层面去褒扬盖茨的人格情操,并据此与国内慈善家的现状进行比较,甚至对某些人在汶川地震后的“为富不捐”展开讨论。其实,盖茨这一举动带给人们思考的远不止这些。我们更需要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去思考如何推进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比尔·盖茨的捐赠举动,离不开其个人的价值取向以及所处的财富文化。他曾经说过,名下的巨额财富,“不仅是巨大的权利,也是巨大的义务。”像盖茨这样将个人资产悉数捐赠的确实不多见,但美国人热心慈善捐助也是不争的事实。据美国施惠基金会今年6月23日公布的报告显示,美国2007年慈善捐款总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3060亿美元,其中2290亿美元来自个人捐助。最为可贵的是,与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相比,低收入的人在他们总收入的百分比中,用于捐款的比例更高。美国人愿意捐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个人信仰、慈善传统的背后,更有着深层的制度环境方面的重要原因。
现代慈善的本质,是一种基于人类同情心和道德感的公益行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财富观念与慈善行为具有现时代的特征。除了道德和宗教信仰以外,法律和税收逐渐成为富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约束富人从事慈善事业的主要力量。近代以来,西方各国相关法律的颁布使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一般说来,欧美国家对个人收入和消费的税收很高,尤其是富人在购买奢侈品时,消费税更是高得惊人。因此,富人们建立自己的慈善基金或是捐助善款,达到合理避税,同时也是回报社会,体现富人良心的一种好办法。比如在美国,遗产税以10万美元为起点,共分为11个档次,如10万到15万美元,税率是30%;100万到125万美元,税率是40%;200万到250万美元,税率是49%;300万美元以上则是55%的遗产税。遗产越多,缴纳的税款也越高。
另外,完善的社会保障、税收激励制度以及从制度和机制上加强对慈善机构的有效监管,都对社会慈善事业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在欧美国家,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使捐赠者相信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会把他们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同时,一些国家的政府规定,进行慈善捐款可以大幅度减免税收。美国一直向富人征取高额财产税与遗产税,但同时规定,凭借捐赠票据可以免征一定数量的财产税和资本增值税。对美国人来说,与其财产被当作税款给征走,还不如捐给慈善机构。这种捐赠制度极大地刺激起了人们的慈善之心。美国还对基金会的运作有大量的免税减税优惠,包括免税、所得税豁免和捐赠减税等。另外,慈善事业往往能为企业带来用巨额广告费才能换取的社会效益。整体来说,企业更关注它们从慈善捐赠所获取的回报,将这些捐赠视为一项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
盖茨慈善之举及其背后的制度环境表明,现代慈善事业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有形或无形社会资源的一种合理、有效的重新配置和开发。这种重新配置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慈善的心灵和利益的驱动。前者是人类善良本性的显现或引发,后者是人们对个人利益的明智选择。无论是慈善心灵的激发,还是利益驱动的激励与约束,不仅需要道德与信仰的引导,更需要良好的现代慈善制度环境。同时,作为人们自愿、无偿地实施扶贫济困的行为,慈善事业不仅体现了自身的人道精神,而且通过对社会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使社会财富惠及社会各个阶层,进而协调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当代中国,加强现代慈善制度环境建设,大力培育新一代慈善家,推进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举国上下踊跃捐款捐物,用于抗震救灾、赈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家园。人们的慈善热情空前高涨,其间还出现了一批诸如陈光标、沈翠英等令人感动的热心慈善人士。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在抗震救灾特殊背景下所激发的全社会的慈善热情转化为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如何使我国慈善事业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做到这些,制度建设是根本。除了继承我国慈善传统和近年来有益做法之外,我们需要借鉴欧美国家在现代慈善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使慈善事业的发展不仅依赖道德和信仰的支撑,而且依靠制度的呵护和强有力保障。
首先,要加快慈善立法进程。1988年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98年公布的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条例、1999年公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2001年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4月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使我国慈善事业开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尽管如此,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还没有一部全社会总的慈善事业大法,现有涉及慈善事业的法规也相对滞后。值得期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在加快慈善事业大法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涉及慈善事业的各类法规。
其次,逐步确立统一、完善的慈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通过提高慈善捐款税收优惠的比例,实行凡是向慈善组织捐赠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建立起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免税程序,确实让广大的捐赠者能享受到免税的好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探索建立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予税,提高奢侈消费品的税幅,引导富人把一部分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从而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三,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约束机制。从慈善组织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来看,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慈善组织通过定期向有关部门、捐助者和社会公开其经费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和透明管理。从慈善组织外部监督角度看,关键是要形成和完善包括政府监督、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和媒体、公众的监督与评估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机制;从慈善组织的内部结构看,重点是要完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内的内部的组织结构,优化民主机制、参与机制等治理机制。(姚俭建作者为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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